为使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得到良好应用,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,保护环境,保障师生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所作的规定,现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储存与使用操作规程如下:
1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,必须在单独的场所进行,在该场所内不得进行与同位素工作无关的实验。
2、放射性实验室应划出防护圈,并加明显标志。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,以免误入其中受到不必要的照射。
3、放射性工作场所应符合“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”的要求。
4、放射性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工作服、鞋、帽、口罩、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。实验室内应备有供工作人员放便服和工作服的衣柜。两类衣物不得混放。
5、实验时避免使用易割破皮肤的容器和器皿,凡脸部、手部有伤口或患病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接触放射性工作。
6、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、饮水或进食。禁止将食物带入工作场所。
7、放射性工作台面以及易被沾污的地方应铺装易除污染的材料(如瓷砖、塑料布、橡皮板、玻璃等)。
8、放射性实验室中应备有放射性元素的有效去污剂(如肥皂、硝酸、柠檬酸、碳酸钠、乙二基四乙酸盐和其他一些去污剂),并备有污物桶、废物贮存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。
9、实验室的废物与普通垃圾要严格分开,分别处理,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装入废物贮存瓶内。
10、放射性同位素禁止与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。
11、定期检查源库的仪器设备,确保防盗、剂量报警、防火、实验室通风设备保持完好通风。
12、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及其相邻地区的剂量。
13、工作完毕后,设备、工具放回原处并进行安全检查,关闭水电、门窗。
14、对违反安全制度,不遵守实验纪律,工作不负责任或强令他人冒险实验操作,以致造成事故,必须追究责任,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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